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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著作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新时期著作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新时期著作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产业发展的逻辑是确权、维权到用权,权属关系明确了,权属关系稳定了,才有可能对要素市场起到促进的作用。当前,著作权登记工作中却存在很多不足,如果我们能够从调整产业结构、修订相关法规、创新方式方法、完善体制机制四个方面入手,势必能够解决现阶段著作权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让著作权作为重要的文化要素在市场中高效的流通起来。
新时期著作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党中央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了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战略发展方向。文化产业要繁荣发展,必然需要一些市场要素来支撑,而著作权就是一切文化产业的起点,是实现文化市场繁荣、盘活文化要素市场的钥匙,是文化供给侧改革的原点和重点。如何让著作权的权属关系更稳定,从而让著作权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是新时期的新课题。
 
一、著作权登记
产业的发展逻辑是权属关系的转化产生的市场交易行为的集合。权属关系在产业全链条里面至关重要,首先权属关系明确、稳定,才有可能进行产业的发展。
 
文化产业中大部分工作来自于创意,各种创意、创新都属于无形资产。从商业逻辑出发,市场化活动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权属关系的判定,即确权。而著作权登记本身就是对这类权属关系的确权和保护。
 
按照国际惯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但并没有明确的文件可以确定其权属。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著作权登记制度来配套解决著作权的权属关系的确认。
 
在我国,著作权登记还没有作为一种制度写入《著作权法》,但是从一些行政法规中能找到相关的制度设定。比如国家版权局1994年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2002年发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这些规定基本明确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可以分为六个大类: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合同登记、合同备案、著作权人授权书登记。
 
二、我国著作权登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2 007 698件,突破了200万件大关,其中,作品登记1 599 597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07 774件、著作权质权登记327件,相比2015年增长22.33%。[1]2017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2 747 652件,其中,作品登记2 001 966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745387件、著作权质权登记299件,相比2016年增长36.86%。[2]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在我国创业创新、供给侧改革等一系列国家新政策的驱动下,各个产业都纷纷开始注重著作权方面的开发、运营和保护。
 
1. 目前作品登记工作的现状
目前全国执行著作权登记的机构有多种形态。按照国家现行著作权登记管理体系,国家层面是由国家版权保护中心执行这项工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本地区的登记工作。国家版权保护中心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下设立的事业机构,是国家软件著作权的唯一登记机构,但在其他著作权登记领域不是唯一的登记机构,也不是最终审核机构。除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以外,其他的著作权登记确权业务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版权局负责,地区版权局可以直接为著作权人或著作权机构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各地区版权局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登记过程中全流程的工作,所以大部分的登记前置工作由第三方机构代为执行,其业务范围包括著作权的归集、审核、咨询和一些基础的法律援助工作。版权局负责最终的终审、发证和备案等工作。
 
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2017年3月29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这意味着软件著作权人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将免费。其他著作权的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参照之前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各省的著作权登记工作的收费情况也多种多样,有全免费的,有参照国家版权局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也有省级政府对这项工作直接按年补贴的,全国整体情况都不相同。
 
2. 作品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著作权登记工作的现状和对产业的调研情况,我们可以发现目前的著作权登记工作存在六个核心的问题。
 
一是登记工作发展不均衡,经济发达省份的登记量很高,欠发达地区登记量很低,呈指数级差别。根据研究数据显示,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省的登记量巨大,基本可以占到全国登记量的一半左右,而河南、陕西、山西、甘肃等中西部省份则每年登记量只有千余件。如此巨大的差距充分说明了著作权审核登记工作发展的不均衡。登记量大的省多是各项工商业指数较高的省份,都是区域的经济文化中心,著作权的产量十分惊人。但是登记量的低下并不意味着这些省份没有可登记的著作权。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传统的文化大省在这方面存在巨大的洼地。比如河南、陕西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发源地,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旅游景区、演艺戏剧等文化资源,而且在新时代、新市场、新媒体的环境下,更是产生了很多数字文化资产,比如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等等。这些欠发达省份也都在着力扭转自身的产业结构,从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进行转变,文化产业和文化要素市场生机勃勃。这些资源现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手段进行保护,还延续着前现代化的产业发展路径,风险频生,极为需要建立与发展相配套的登记和保护制度。
 
二是登记量高的省份登记质量不高。从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资料我们可以发现,登记数量最大的作品著作权是摄影作品,以江苏省为例,其中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几乎占到全省登记量的1/5。虽然摄影的确是文化创作、艺术创作,但是其中并不全是真正能够产生价值的摄影作品。这种现象也直接影响了著作权登记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是目前著作权登记审核工作还是形式审查,没有实现实质审查,不能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在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只对登记的著作权本身进行审核,并没有拿到足够广的范围内进行侵权比对,为日后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埋下弊端。实质审查是指在足够广的范围内对预登记的著作权进行比对,审核是否属于侵权作品,可以为下一步稳定著作权的产权关系做好背书。
 
四是相关的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健全,著作权确权登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还没有打通,不能起到实际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作用。目前著作权的登记还是停留在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登记层面,还没有把证书和服务延伸到文化产业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去,没有和司法机关、律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构建成为一个紧密的链条。虽然国家司法机关也在逐步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等相关的机构,但是这类司法机关还没有和登记机构达成业务上的协同。另一方面,司法程序一般周期和成本都很高,并不是著作权人希望解决问题的唯一路径,登记机构和司法机构也没有协调建立相关的仲裁体制机制,使著作权人能够快速维权。机构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维权力度和调解能力的不足,严重制约了著作权人自由、安全的创作、开发,制约了文化要素市场的活跃,影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五是著作权的登记和产业的发展没有高度关联起来,还不能对产业起到支撑作用,不能够有效支撑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运营、质押、交易、孵化等一系列延展性工作。登记业务目前服务能力还很单一,停留在业务的初期阶段,没有很好地与市场进行挂钩,不能对产业起到支撑作用。
 
六是现阶段著作权登记取消行政事业收费后,因为审核登记工作仍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工作开展力度不够。近些年全国的著作权登记量都在高速增长,但是著作权登记服务机构的形态还很混乱,因为政府精编简政,政府机构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社会服务机构因为运营成本的原因,也只能提供很有限的服务。这种状态严重影响了著作权登记这项业务的拓展,完全不能满足现有著作权登记的需求,更是严重制约了(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现行著作权登记体制机制的建议和思考
著作权是一切文化产业的起点,是文化产业创新实践的首要前提。不能在确权阶段为市场提供服务,势必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和滞后,将严重制约产业过程中维权和用权的活动。党的十九大中央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建立充分的文化自信必然要盘活文化要素市场,要盘活文化要素市场必然要让广泛的大众参与到文化产业中来,而所有市场活动的前提条件就是权属关系的明确和稳定。要让权属关系稳定仅靠现有著作权登记的体制机制还远远不够,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重新审视、规划、设定我国著作权登记的相关工作。
 
1. 从确权、维权、用权的角度去深度调整产业结构
为了实现党的十九大对于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我们需要对文化产业的整体产业结构进行深度调整。产业盘活的标志就是要素市场的活跃,就是大众基于文化的创造和消费要活跃而且频繁。因此,沿着产业的逻辑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素市场的确权问题,只有明确了产权关系,才能让要素在市场里面有效地流通。所以,我们应该明确著作权的登记是一项极为必要的工作,让著作权登记成为一种常规手段,让所有的著作权人或机构首先想到的是要到指定的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的登记。
 
同时,也需要打通从确权到维权的联系,一方面明确证书的法律效力,构建登记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构建相关的仲裁调解体制和机制,提高著作权人或机构的维权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最后,还要进一步加强文化要素市场的建设,通过构建交易机构、融资机构等一系列的市场中间角色,构筑完整的市场体系。同时,明确市场的准入机制,明确著作权登记证书即是产权交易证书。
 
2.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明确著作权的登记制度
截至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还是延续国际著作权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著作权登记制度和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切实存在大量的因权属关系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这些纠纷一方面严重制约了产业的发展,更严重的是让著作权人或机构在创作和经营的过程中缺乏安全感,不能够自由地去创新实践。因此,我们应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吸取相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构建有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对产业发展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著作权法,以盘活文化要素市场和保护著作权人或机构的根本权力为基础,在著作权法中明确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
 
3. 建立健全著作权登记的核心数据标准
当前著作权登记的体制机制还略显混乱,跨区域的著作权纠纷频发,这和现在的著作权审查方式有很大关系。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著作权登记的核心数据标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对于著作权登记的数据进行统一的规划、梳理和存储。这些沉淀下来的数据不仅有利于著作权审核工作,便于发现侵权行为,在源头就回避掉纠纷,更是从开始就构建了未来文化产业发展的巨大的资源池,其可操作性远远超过现有体制机制下的文化要素市场。
 
4. 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适当放开收费
现有的著作权登记服务机构多种多样,但是有一个核心问题是很多机构并不愿意深入地执行这项工作,主要原因是因为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成本,而国家明确取消了这部分的行政事业收费。结合全球公共服务体系的成功案例,我们可以打造一个收费型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或允许第三方机构执行这项公益性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性的,这类型的机构在核算其运营成本后可以在政府的补贴或授权收取服务费这两种形式下,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著作权登记服务。这种机制可以吸引大批的文化产业机构进入到著作权登记服务中来,可以有效延展登记服务。同时,便于通过第三方机构打通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维权和著作权授权、交易等后续服务。
 
新时期著作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文化产业的繁荣取决于文化要素市场的活跃,文化要素市场的活跃取决于文化要素关系的稳定,也就是基于文化产生源头的著作权要稳定。因此,在整个文化产业过程中著作权登记这项工作至关重要。虽然按照国际惯例,著作权的权属关系自产生之日起自动生成,但是这种不能十分确定的权属关系很容易在著作权向市场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文化要素市场的发展。同时,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登记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区域发展不均衡、数量质量不统一等问题。如果我们能够从调整产业结构、修订相关立法、创新方式方法、完善体制机制四个方面入手,势必能够解决以上问题,保护好著作权人或机构的权利,促进著作权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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