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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方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公司注册方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执354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诗野、蒋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拍卖李诗野、蒋芳芳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从化市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6幢3梯202房所得拍卖款1211529元。另,本案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955.73元。本案处置上述房产后,多件执行案向本院申请对拍卖款参与分配。经审查,关于被执行人李诗野、蒋芳芳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情况如下:

    1、本院(2018)粤01执3542号案,申请执行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该房产的抵押权人),被执行人为李诗野、蒋芳芳,执行依据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19817号裁决,立案标的495102.8元。计算至拍卖成交日2023年2月19日,债权金额为524515.50元,是优先债权。

    2、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执5698号案,申请执行人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为李诗野,执行依据为该院作出的(2023)粤011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立案标的31390.8元。该案为诉讼费执行,优先受偿。

    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执1574号案,申请执行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李诗野,执行依据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标的170342.84元。计算至拍卖成交日2023年2月19日,债权金额为180841.2元,是普通债权。

    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7执3224号案,申请执行人为邓秋霞(首封被执行人蒋芳芳房产份额),被执行人为蒋芳芳,执行依据为该院作出的(2018)粤0117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标的528500元。计算至拍卖成交日2023年2月19日,债权金额为545240.24元,是普通债权。

    5、本院(2017)粤01执4332、4333号两案,申请执行人为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首封被执行人李诗野房产份额),被执行人为李诗野,执行依据分别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842、2845号裁决。立案标的分别为203307.3元及113883元,合共317190.3元。计算至拍卖成交日2023年2月19日,债权金额为231780.48元(已扣除被执行人李诗野已支付房款113935元,以及已执行到位金额2281.93元),是普通债权。

    6、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执21484号案,申请执行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执行人为李诗野,执行依据为该院(2017)粤0106民初211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标的576149.11元。计算至拍卖成交日2023年2月19日,债权金额为756144.48元,是普通债权。

    7、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执7302号案,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李诗野、蒋芳芳、广东正园茶业有限公司、蒋志辉、罗芬,执行依据为该院(2017)粤060民初164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标的1790334.66元。计算至拍卖成交日2023年2月19日,债权金额为2046035.74元,是普通债权。

    8、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执8558号案,申请执行人为邝秀蔓,被执行人为李诗野,执行依据为该院(2018)粤011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标的为721994.1元。计算至拍卖成交日2023年2月19日,债权金额为816462.76元,是普通债权。

    9、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执2041号案,申请执行人为邝秀蔓,被执行人为李诗野,执行依据为该院(2018)粤011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标的为2962978.58元。计算至拍卖成交日2023年2月19日,债权金额为3012388.16元,是普通债权。

    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执3643号案,申请执行人为潘平姣、周丽杰,被执行人为李诗野、蒋芳芳,执行依据为(2017)粤0605民初19761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终95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标的1400000元。计算至拍卖成交日2023年2月19日,债权金额为1679379.8,是普通债权。

    此外,截止2023年7月22日,无其他案件参与本案拍卖款的分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现对拍卖款1211529元进行分配。分配原则:1、上述拍卖款1211529元,推定被执行人李诗野、蒋芳芳各占50%,所有债务亦推定被执行人李诗野、蒋芳芳各负50%清偿责任;2、抵押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优先受偿,执行费从拍卖款中支付;剩余执行款因不足清偿其他全部普通债务,因此,普通债权按比例进行分配,执行费从相应分配款中支付。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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