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粤01执5165号
刘爱兰、郑勇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3)穗仲案字第590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对被执行人刘爱兰名下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名溪三街29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 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支付款项4385795.49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46258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6519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执 行 员:刘卓江 联系电话:020-83211090
书 记 员:袁映鑫 联系电话:020-83211014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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