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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托育机构(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举办的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以下统称“托育机构”)管理,促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3岁以下托育机构的设立、运营、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机构。幼儿园托班和托儿所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服务宗旨)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与特点,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政府制定托育服务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等,共同推进托育服务工作。建立市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本市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区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镇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托育服务工作的综合监管。街镇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育儿服务指导站、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
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牵头研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的相关决策,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
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提出要求,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参与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消防部门参与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制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中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指导各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工程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号、备案、批准发布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依规划要求提供托育服务的配套房屋设施。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开展托育机构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加强对托育机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税部门负责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托育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妇联协同推进社区托育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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