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民终14019号
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汝光、张奎、李晓鹏: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剑平、江慧鹏与被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原审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汝光、张奎、李晓鹏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1401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795.3元,退还被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保全费1133.2元,由被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上诉人刘剑平、江慧鹏各自预交的受理费各39795.3元均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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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剑平、江慧鹏与被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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