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再38号
郑海华:
再审申请人黄淑琴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再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
三、驳回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黄淑琴、郑海华共同负担,一审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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