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jt360.com 发表于 2020-07-01 浏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异332号
广州华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宗平、易建江、丁琦、欧童芳、肖海波、刘文龙、张惠康、王永东、韦宗保、陈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科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执6695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科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深圳市华睿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宗平、易建江、丁琦、林宇洋、欧童芳、肖海波、曹金亮、刘文龙、胡多荣、张惠康、王永东、韦宗保、陈建长是广州华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均未完成实缴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将深圳市华睿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宗平、易建江、丁琦、林宇洋、欧童芳、肖海波、曹金亮、刘文龙、胡多荣、张惠康、王永东、韦宗保、陈建长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异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深圳市华睿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宗平、易建江、丁琦、林宇洋、欧童芳、肖海波、曹金亮、刘文龙、胡多荣、张惠康、王永东、韦宗保、陈建长为(2019)粤01执6695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深圳市华睿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200万元范围内,李宗平应在160万元范围内,易建江应在130万元范围内,丁琦应在10万元范围内,林宇洋应在10万元范围内,欧童芳应在20万元范围内,肖海波应在30万元范围内,曹金亮应在160万元范围内,刘文龙应在10万元范围内,胡多荣应在100万元范围内,张惠康应在50万元范围内,王永东应在20万元范围内,韦宗保应在50万元范围内,陈建长应在50万元范围内,对(2019)粤01执6695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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