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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代办公司君为信董秘及财务负责人收警示函 年报存重大遗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州代办公司君为信董秘及财务负责人收警示函 年报存重大遗

  中国网财经12月2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为信或公司 证券代码:837128)财务负责人杨育科、董事会秘书崔晓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君为信2018年年报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君为信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及时

  君为信2022年1月进口491,270KG车厘子,海关进口后已直接在广州等地水果市场销售,但截至2022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车厘子未及时结转成本并确认收入,涉及金额1819.1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未披露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崔晓思同时担任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和深圳市冠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间系君为信关联方。君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公司与深圳冠生的关联方余额。

  三、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缺陷

  君为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缺陷,如公司基本户的网银由采购总监保管,资金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总监记账兼审核;未对已发生的交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等。

  君为信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杨育科作为君为信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崔晓思作为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对收入确认不及时、关联方未披露两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育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育科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为信或公司)2018年年报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君为信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及时

  君为信2022年1月进口491,270KG车厘子,海关进口后已直接在广州等地水果市场销售,但截至2022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车厘子未及时结转成本并确认收入,涉及金额1819.1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未披露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崔晓思同时担任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和深圳市冠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间系君为信关联方。君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公司与深圳冠生的关联方余额。

  三、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缺陷

  君为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缺陷,如公司基本户的网银由采购总监保管,资金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总监记账兼审核;未对已发生的交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等。

  君为信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君为信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崔晓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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