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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纳税主体注销后,税务机关还能追税罚款吗?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香港公司注册纳税主体注销后,税务机关还能追税罚款吗?

如果一个企业存在税收违法问题,却在接受税务检查期间注销了工商登记,那么税务机关还能向该企业作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处理吗?该如何避免这种现象?一起行政复议案引出一个现实问题。

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要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在现实中,还是有存在税收违法问题的企业能绕过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这使税务稽查部门面临或后续检查无法进行,或查后作出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无对象可执行的局面。本文围绕一起行政复议案探寻解决办法。

事件

一企业以已注销工商登记为由不接受税务处理

2016年2月,W市国税局收到本市一家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公司在申请中说:“我公司不服W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我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行政复议并举行听证。”

原来,W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15年6月对上述服饰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间,该公司于2015年11月在未按照规定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托关系注销了工商登记。经过检查,稽查人员证实该公司在注销前存在私设账外账、未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的偷税行为,遂于2016年1月依法对其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和罚款。

在听证过程中,该公司提出:“在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我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不复存在,稽查局不应再对我公司进行补税和罚款的处理。”

W市国税局稽查局回应说,有关处理、处罚合法合理。理由有两点:一是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注销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即没有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按照规定先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属于意在逃避税务处理、处罚的恶意注销,有关注销工商登记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二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即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据此,无论该公司注销与否,税务机关均可对其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和处罚。

该案经复议机关审理后,最终以调解结案。

焦点

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能否对其追缴税款和罚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也就是纳税主体注销后,税务机关是否仍有权对其进行补税和罚款的处理。

事实上,这一争议是困扰基层税务执法机关多年的法律问题,上述案例并非个案。不过,实践中,税务机关在纳税主体注销后仍需要向企业追缴税款的情况,除了因上述恶意注销造成外,还有另外两种原因。一是企业合并、分立。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合并、分立的,无需办理清算,于是有企业以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就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而事实上,工商部门对合并、分立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也未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此种情形,因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可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责任,不会造成税款流失的后果。二是企业按规定先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和工商登记注销后,税务机关通过举报或发票协查等渠道发现该企业在存续期间存在偷税问题。实践中,此种情形比较常见。

为什么会产生上述争议?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因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找不到针对此问题的明确规定,导致遇到此问题时,税企双方理解不一,税务机关内部理解不一。另一方面,从实际来看,基层税务机关执法存在瓶颈问题,比如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下达后,因此时企业法人已注销,税务机关应该向谁强制执行该笔税款和罚款,可否直接向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原股东追索,都是问题。

围观

本案争议双方的观点在税务机关都有支持者

实践中,税务机关对此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无论企业是否注销,税务机关均有权追缴其相应的税款并对其偷税行为予以处罚。

持此观点者有三个理由。一是税收之债是债权人为国家的法定之债,税务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该“公债”予以追缴。二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精神,对偷税的追溯没有期限限制。因此,即使税收违法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仍可以继续对其追缴税款。三是行政处罚不因主体的注销而消灭。

观点二:企业注销后,对于其存续期间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无权再对其作补税、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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