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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谋篇布局——基于《公司法》指引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jt360.com 发表于 2019-09-04 浏览:

 公司章程的谋篇布局——基于《公司法》指引

公司章程的谋篇布局——基于《公司法》指引 许多朋友在开公司以后法律意识确实提高了不少,在对外签订合同文书方面确实用心防范法律风险,但为何不把公司的根基——公司章程做好呢?
 
最近好几位朋友因为经营公司不善、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前来找田律咨询。当田律问及公司的治理情况、股东之间如何分工,朋友只能艰难地说个大概情况。问及股东间约定好的对己方有利的内容是否写入公司章程时,朋友们只得左顾右盼、支支吾吾。审阅朋友公司的章程时,田律不禁地晃晃脑袋,这些章程基本上没把股东的约定内容写入,更别说是对己方有利的内容。朋友们要么直接套用工商局的示范文本,要么在网上找个牛头不对马嘴的版本。殊不知,为了贪图注册公司时省心省力,却遗漏了重要布局。
 
认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不是只有大公司的股东才有必要这样做。公司是股东们同舟共济的舞台。公司章程正是凝聚各股力量的齿轮,公司是基于公司章程而合法运作。
公司章程的谋篇布局——基于《公司法》指引
公司章程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股东之间的合同,它对股东有约束力,这是无所谓公司规模大小的。公司章程更是一种效力非凡的合同,但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受其约束。与其费心防范外部合同风险,何不先筑牢内部合同?
 
公司章程主要写什么?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础性文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有: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公司法定代表人;
 
(5)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6)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7)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前4项内容会在营业执照上公开。后4项内容的篇幅较多,通常不主动公开。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主要是针对公司权力层、管理层制定的,它是基础性的规则。它不是针对生产经营部门、业务员层面制定的规则。它不是直接指挥生产经营的规划、计划、指令。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最高效力的文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划、计划、指令不应违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各项内容之间以什么逻辑牵连在一起?股东们开公司的目的是发展事业,无论是干一番惊天动地大业,还是守住祖传家业,总离不开空间、时间、人力、财力、行动这些基本要素。公司章程正是紧紧围绕着这几个主题展开。
 
空间,是指公司的住所地址。这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场所。正如人需要个家,公司也需要归宿。
 
时间,包括公司营业期限、出资期限、股东会会议期限、董事会会议期限等。
 
人力,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现代公司法人的内部结构分化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几个层级,各个层级各有分工、各司其职。
 
财力,主要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行动,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公司章程中重要的事项
1、经营范围。这是《公司法》提示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事项。股东可以自由商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兼营业务。公司章程写入经营范围后,还应依法登记。如果法律法规对业务有从业资质要求,公司还应提前申领相关资质。
推荐表述为“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2、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这也是《公司法》提示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事项。股东们自行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各个股东认缴出资,股东还可以自行约定货币方式出资或者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以及出资时间。
 
注册资本是宣示公司实力的“门面担当”,不宜规定过低。
 
认缴资出资的比例通常与分红权、表决权相关,有“控制欲”的股东们通常愿意认缴较多的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建议出资时间要符合公司的用资计划。近年来一些朋友乐于将出资期限规定得特别长,比如20年、50年。虽然股东的出资压力减少了,但是公司没钱运作,容易发生经营困难。

推荐以文字加表格方式的表述,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A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认缴出资中,货币方式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出资××万元。股东B……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

首次出资

第二次出资

时间

金额

时间

金额

A

××万元

×× %

××年××月××日前

××万元

××年××月××日前

××万元

B

××万元

×× %

××年××月××日前

××万元

××年××月××日前

××万元

 
3、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表决权的关系。《公司法》预设了两个规则:分红比例等于实缴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等于出资比例。因此,朋友们通常认为分红比例和表决权必须等于认缴出资比例。
 
实务中存在一些大股东认缴比例高但实际出资少,而小股东虽然认缴比例小但实缴金额比大股东的多。仅凭认缴比例高,大股东就实际控制了公司,这对小股东是不公平的。
 
实际上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表决权之间可以不划等号。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商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按照公平的做法,股东之间可以只按实缴出资行使表决权、分取红利。另外,如果股东认为自己对公司既投资又投管理,可以商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得到较多的分取红利的权利和表决权。夸张地举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出资1%的股东分取99%的红利、代表99%的表决权。这些规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推荐以文字加表格方式的表述,例如“股东A按×× %分取红利。”“股东A代表×× %表决权。

股东姓名

分取红利比例

代表表决权

A

××%

××%

 
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召开时间。《公司法》仅提示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忽略了提示规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定期会议确定在公司章程中。
 
推荐表述“股东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董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监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5、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的产生办法。《公司法》未规定董事、监事如何具体产生,仅提示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系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岗位,实务中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或由股东指定人选,或由股东会选举。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可以写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
 
监事的岗位职责是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防和制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实务中常常形同虚设,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股东如重视监事岗位,亦可写明监事的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例如监事是否需要具备财会、法律专业知识,是否需要精通公司所属行业?
 
6、执行董事的职权。执行董事是一个职位,但能替代董事会。它存在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中,这些公司因为规模制约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因此执行董事是小公司中掌控生产经营的最核心领导,执行董事直接对股东会负责。实务中的执行董事常常由股东出任,因此股东们可以赋予执行董事极高的职权。执行董事需要有什么权利、如何防止执行董事权力过高,是股东们应当考虑的问题。
 
7、经理的职权。这里的经理不是客服经理、大堂经理、部门经理、副总经理,而是由董事会直接聘任的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务中一般称之为“总经理”。《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已经预设了经理的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同时该条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在实务中的地位比较尴尬,要么是股东直接出任,要么是董事兼任,因此要将经理的职权与董事会的职权分立开来比较困难。因此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任职人员的特殊情况,赋予经理或多于或少于《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实务中不乏股东出任董监高后,自视甚高,不屑于维护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董监高虽然位高权重,但都是被公司聘用的员工,是为公司服务的。股东出任董监高后,具有双重身份,仅其董监高的身份便不得不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曾有朋友咨询到,担任董事长的大股东在外私设一家类似的企业,让两个企业竞争。作为董事,这种行为已经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小股东有权采取反制措施。
 
至于“忠实、勤勉”如何衡量?《公司法》仅反面规定哪些行为是不忠实、不勤勉。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补充规定哪些行为也属于不忠实、不勤勉。也可以正面规定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认定为忠实、勤勉,以防范只顾利益不顾义务的人担任董监高。
 
9、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10、股权转让、公司解散事由。股东们的初衷都是希望公司发展壮大,但实际上自己开的公司能存续三五年都不容易。合作途中一些股东认为早日抽身才是脱离苦海,但有的股东不愿意终止合作,正是这种想分道扬镳却没有法律依据的时候最为痛苦。
 
曾有朋友想“退股”,公司不愿意回购股权,其他股东、外部人士不愿意收购他的股权,股东会也无法作出减资决议。这种时候怎么办?很多时候是无解的。
 
实际上,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公司解散事由作出规定。尤其是对于股权转让事宜,公司章程的效力高于《公司法》的效力!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无人接盘的情况下如何全身而退。
 
公司章程是股东们“政治联姻”的依据,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制定公司章程,是维护股东权利、凝聚股东利益的方式。田律乐见朋友们对自己的公司章程审词度句,以免纠纷来临时搔首踟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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