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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另有要求的,根据具体要求执行)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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