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01民初706号
华海(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HUAHAI(SINGAPORE)PTE. LTD]: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诉被告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华海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香港公司)、华海(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HUAHAI(SINGAPORE)PTE. LTD](以下简称:华海新加坡公司)、第三人莱州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偿还本金10952.43万元,利息8141820.02元,律师费用7万元;被告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542.0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负担93410.52元,被告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负担62513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被告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华海能源(香港)有限公司、华海(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HUAHAI(SINGAPORE)PTE. 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告华海(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HUAHAI(SINGAPORE)PTE. LTD]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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