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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可否申请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jt360.com 发表于 2020-05-20 浏览: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可否申请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可否申请解除限消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限制高消费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常常会采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段,然后继续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经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优业集团试图从以下两个案例切入对此进行探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广州注销公司,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如因私以个人财产实施相关消费行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在争议发生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对纠纷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被限制高消费。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可否申请解除限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本案中,虽然天马科技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将法定代表人由陆兴东变更为陈思泉,但陆兴东作为本案合同签订、履行及发生争议时天马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董事长职务,对本案债务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然而,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如此严格的强制执行手段,必然会损害其他因公司经营管理需求或其他正当理由而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位的原法定代表人利益。2020年1月2日,广州公司代办,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发布相关执行意见,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条规定明确了因公司经营需求而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救济途径。
 
依照该条规定,撤销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原法定代表人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确因经营管理需要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原法定代表人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广州做账报税,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中,在本院立案执行时欧xx是被执行人某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欧xx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虽然欧xx现已不担任某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鉴于某x公司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且变更后的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年逾70,又是与欧xx为同一户籍住址的亲属,有规避执行之嫌。欧xx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并非某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亦不同意解除对欧xx的限制消费措施。故欧xx申请解除对其限制消费措施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前述案例可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虽为原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指明了一条救济路径,但也明确了如原法定代表人未能满足条文中所规定的条件,如前述案例当事人有规避执行嫌疑且不能举证证明其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原法定代表人不能解除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原法定代表人确因公司经营需求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提出执行异议,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首先,原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因公司经营需求而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材料,如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等。其次,原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供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明材料,如原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任何公司经营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原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并未参与争议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同时,如原法定代表人在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后仍为公司员工的,可提供公司出具的现任职职位对公司管理运营、债务清偿安排并未产生直接影响的情况说明。如原法定代表人不再在原公司任职的,可提供与现任职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或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其在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已从公司离职,并非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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