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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汇总

2019-01-22  来源:守合同重信用

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汇总
一、关于提交资料的问题
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提交的资料已经明确。
1. 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的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因此所有的食品经营者都应当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员。
 
2. 房产用途证明的问题: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和提交资料清单,没有此项要求,但为了避免发证后带来的投诉等问题,受理资料或现场核查时如果发现经营场所属于不宜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区域如江河海边或者非商业性质的住宅区内,可以启动听证程序。      
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 场所设备设施平面布局流程图:应当提交,与第四项要求“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相对应。
 
4. 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包括冷冻冷藏保鲜、清洗、消毒、保洁、三防等设备实施,可以提交清单上传。监管端可不录入。
 
5. 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许可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尚未招收从业人员的食品经营者可不提交。监管端不需逐一录入从业人员名单,可以文件的形式上传或导入。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对于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预包装食品销售者、餐馆收银员、洗碗工、保安等,不需提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直接入口食品指可以直接食用的、无包装的食品。有完整密封包装的食品不属直接入口食品。
 
6.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非注册为企业性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可不提交。单位食堂需要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 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提交材料:
 
按照国家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并未对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提交资料提出特殊要求,所以之前有关文件规定的无违规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证明及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等资料无须提交。
 
8. 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材料提交特别规定: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没有合法、明确来源的,不得受理其许可申请;不允许在家里制作熟食、散装酒拿到市场上销售,除非该加工场所取得许可。
 
二、关于业态归类的问题
1.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
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经营项目按其实际经营范围多选。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和饮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应按第二类或第四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2. 食品贸易商
不以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食品代理销售商等。
 
3. 小餐饮划分问题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即时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4. 糕点店
现场制售糕点、面点的,主体业态应当选择餐饮服务经营者,具体业态按经营面积划分。
销售非现场制作的糕点的经营者,属于食品销售经营者。
 
连锁糕点门店仅销售总部配送的糕点,领取食品销售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现场同时有糕点制作加工行为,则领取餐饮服务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连锁糕点店的总部应当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领取中央厨房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只可配送到本企业的下属门店,且不得加工配送三明治、裱花蛋糕等冷加工糕点。
 
5.食杂店和便利店的区别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规模较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规模较小,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
 
6.食品专卖店
无法归类到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只销售单一的一类食品或者某种品牌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比如,酒类专卖店、茶叶专卖店、桶装水专卖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
 
规模较小的销售烧卤熟肉、糕点等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归入食杂店。
 
7.烧腊档
如果烧腊档仅从事烧腊的销售,则其主体业态应当为食品销售者,经营项目为“散装熟食”;如果有现场加工制作行为的,归为餐饮服务经营者。
 
8.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如何界定?
规模较大的连锁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其名称已经反映出来了,但不是有分店的经营者都注册为了连锁企业。从有利于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角度,有3家(含3家)以上门店的食品经营者都可以纳入这一类管理。
 
9.外卖送餐、给展会送餐的单位怎么办证?是否需要特别标注?
按规定,只有取得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才有资质批量送餐。
 
三、经营项目归类问题
1. 散装熟食指的是烧卤熟肉制品;
 
2. 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便利店、食杂店现场烤肠、蒸包、煮肉丸等的经营活动,食品以预包装冷冻食品为主。
 
3.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如果在经营场所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非自制食品,需申请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4. 生食类食品主要指的是生食海产品,沙律属于冷食类食品。寿司视其原料,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5. 酒类销售应根据其包装形式,归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销售。
 
6.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其他类食品的品种。
 
四、许可证登记事项说明
1. 经营者名称
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 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代码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登记证证号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因此应当填写法人登记证上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此类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 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4. 经营场所
填写申办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不一定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5. 盖公章的位置
应当将公章盖在“发证机关”一栏上。
 
6. 日常监管人员的填写
按照总局的规定,应当填写具体人员,不少于2人。日常监管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日常监管人员应当为有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
 
7.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的填写
根据总局的意见,如果县区局对监管所有明确授权,可以填监管所。
 
8.签发人的填写
应当填写发证机关最后批准人姓名。如有多个,以主要经营项目的批准人为签发人。
 
9. 网络食品经营的标注
按照省局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需要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有实体门店的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不须在许可证上进行标注。
 
五、换证说明
1. 换证程序适用范围
对在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过渡期,领取了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当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经营者在2016年1月31日前换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视为无证经营。    
 
2. 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只有一个证过了有效期的处理方式。
 
如果经营者原持有的若干涉及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证有一个证到期或过期,应当要求经营者同时缴销其他许可证,并按新的规定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旧证的注销使用旧系统。
 
3. 过渡期发放的许可证换证有效期的计算
按照换证申请办理时间,重新计算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1.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经营管理等经营项目;
 
从事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
 
2.省局实施细则没正式实施前,许可核查过程中应使用哪种现场核查表和文书? 
可使用实施细则文稿中所附核查表。
 
3. 材料上传的问题
3.1 过渡期的证进行换证时,是不是要上传原来的申请材料?
需要在系统里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3.2 是否一定要上传纸质资料?
系统开发要求上传纸质资料是为了完善经营者的档案资料,因为部分纸质资料如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是没有对应的填报流程的。此外,更重要的是信息化监管的需要,确保以后日常监管时可以随时调取经营者档案查阅。因此,要求各地尽可能的上传资料。如果确实因设备设施等问题暂时无法上传,应当尽快完善相关设备实施。
 
4. 单位食堂的办证问题
4.1托管机构需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归入哪种具体业态?
取得主体资格的托管机构可以申办“单位食堂”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归入其他食堂。
 
4.2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单位食堂的经济性质是填什么?
许可表单的经济性质只有四种,前三种是针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学校、托幼机构、不对外营业的机关单位食堂是不需要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其经济性质归为其他。
托幼机构一般指的是幼儿园。
 
4.3 按照以往的做法,不少教育部门要求学校、幼儿园要先行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才能获得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也是上述证件的前置许可?如果不是,该如何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不是办理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的前置许可。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因此,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教育部门,要求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必须获得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后,再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4.4学校幼儿园的社会信用代码是填写办学许可证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吗?
按照总局的填写说明,目前还没有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5 学校食堂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是打**学校还是**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以及其他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当表述为**学校食堂,公司职工食堂,工厂职工食堂等。
 
4.6 学校小卖部的办证问题
如果学校的小卖部与食堂是在同一场所,而且由同一个经营者经营,可以在“学校食堂”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增加销售类的经营项目。如果与食堂不是同一经营者,或者不在同一个地方,应当单独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5. 一照多址怎么办许可证?
按照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营业执照可能出现“一照多址”。其中法人企业的住所是唯一的,经营场所可以多个。而食品经营许可实施“一地一证”,因此按照总局的规定,住所与营业执照标注内容一致,经营场所是填写获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的具体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址的,要分别领取许可,因此就会出现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情况。但也仅限于法人企业。
 
根据国家总局“一地一证”和食品经营许可唯一性的原则,对于一照多址的企业,其多个经营场所应当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同地址的许可证应当在其经营者名称后面按照一定的规则加上后缀加以区别。比如**公司是一照多址企业,其经营场所有多个,不同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可以分别定为**公司北京路店、**公司天河店。具体如何命名由发证部门与申请人商定,但不宜用数字或字母区分。
 
6. 一址多照的问题
一个地址如果注册了多个食品经营者,并且实际经营场所也在同一地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核发食品经营许可。在满足许可条件,与各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情况下,可以同一经营场所发放多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允许同一场所发放2个(含2个)以上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标注最大就餐人数吗?
食品加工区的面积比例已经在核查中有相关规定。餐馆的就餐人数是分散的,所以无需标注就餐人数。单位食堂是否需要标注就餐人数,待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定。
 
8.销售五谷杂粮、茶叶、干果的应当选取什么经营项目?
如果所销售的五谷杂粮、茶叶、干果是由领取了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则应当选取预包装或散装食品销售。如果是农民自产自销的,则属于食用农产品,不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9. ①临街或临路店铺内现场制作焼卤熟肉或糖饼糕点等食品,并现场售卖的,是应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是应当申请《小作坊登记证》?②如果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其主体业态应归入食品销售经营者还是归入餐饮服务经营者?
 
如果该店加工的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而非配送给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则应当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应当归入餐饮服务经营者。如果同时供应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则应当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10.市场内现场制售面条、饺子等半成品,是不是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是什么?经营项目是什么?
对于市场内的一些规模较小、进行简单食品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发放散装食品销售类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1.申请人开发APP软件,用户通过软件下单购物,然后由该公司代为到各大卖场采购并配送至用户手中,配送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婴幼儿奶粉)及粥、粉、面、饭等快餐。但该公司只有办公室,不设仓库,不存货。怎么发证?
此类经营者可视为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者,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2.如果有经营者主要从事食堂或一些酒店的食品原料配送,其中蔬菜肉类等是从市场采购或自己种植基地获取再分别配送,而大米面粉等预包装食品则是直接联系厂家或经销商配送到食堂或酒店,但是经营者未设仓库。如何许可?
 
此类经营者不同于专业食品物流企业,不论其有无仓库和门店,都是在从事食品销售行为,应当承担食品进出货查验和配送等食品经营管理责任,因此,除仅配送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外,其他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许可。其主体业态归入食品销售经营者,具体业态可根据其经营方式、规模等归为食品贸易商或网络食品销售商。
 
13.美食节怎么办证?只要原来有证的经营者就允许参加吗?
美食节、展销会上的食品经营只是临时性的,不须另外申办食品经营许可。但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要求美食节、展销会的举办方应当依法查验入场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入场经营。
 
14.食用酒精销售者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生产食用酒精需要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 销售食用酒精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5.从事专业食品物流需不需要办食品经营许可?
不需要办理。
 
16. 泡制药酒是否属于自酿酒?食品经营者允许销售自制泡制药酒吗?
泡制药酒不属于自酿酒。自酿酒是指使用粮食等原料,按照一定的工艺,加工酿制出的含一定浓度酒精的饮料。泡制药酒是在成品酒里加上各种药材浸泡而成。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自制泡制药酒,可以销售合法酒类生产企业的正规产品。
 
17.中央厨房配送的凉茶店可否发放销售的项目?由申办了生产许可的生产厂家配送的凉茶经营者,应当归入哪一类?
 
按照目前凉茶店的具体经营模式,其除了复热凉茶外,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设施,具有餐饮服务的内容,应当归入餐饮服务经营者,具体业态是饮品店。
 
全部销售预包装凉茶店的经营者归入食品销售经营者。
 
18.2016年1月1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许可的申请如何办理?
由于食品经营许可系统的数据与旧的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系统相差很大。新旧系统目前无法交换数据。所以,所有未审批的申请,都应当补齐资料,转入新的系统,审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19.目前我省的经营许可系统能否与各地的网上办事大厅对接?
 
省局届时会制定数据对接标准发给给各地市,各地按要求与当地政府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系统对接。
 
20.食品生产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果该生产厂已经领取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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