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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发布通知:这两个税合并申报再取消25项税务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jt360.com 发表于 2019-08-16 浏览:

 税局发布通知:这两个税合并申报再取消25项税务

税局发布通知:这两个税合并申报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 由于8月财务工作太辛苦,税局发布通知!这两个税合并申报,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
 
一、发票丢失不用再登报了
近日,国家税务局为减轻财税人的工作负担,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继2018年底以来分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近期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
2019年7月2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上半年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组织税收收入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对外承诺: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税局发布通知:这两个税合并申报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继2018年底以来分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近期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
其中,有5项属于原本需要纳税人专门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证明,如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等;其余20项是原本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自有法定证照等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的营业执照等。
 
其中关于发票丢失的新规定对广大会计人来说是重大利好:
旧政策:原本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新政策: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在发票丢失的当日像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即可。
 
也就是说曾经不仅要写书面报告、跑税务局,还要登报声明的麻烦事儿,一去不复返啦!
不过,关于发票丢失该怎么处理的事项,不妨先做一个系统的政策梳理,供大家参考,即便未来取消了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也方便大家新旧政策对照。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要求,取消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按照上述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需要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但仍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发票,其他发票丢失,同样适用该文件的规定,即“使用发票(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答疑回复,使用发票的单位包含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开票方重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

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报税盘锁死网上即可解锁!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将实行合并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文件指出:
1、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2、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文件指出: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四、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五、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六、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税务总局规范统一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金融机构场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机)布局及数量。
 
七、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九、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无需再次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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