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天津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朋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下来为您带来的是法考资料内容: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人数及主体
合伙人人数应不少于2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创始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例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盖章生效,修补有约,无约一致同意)
【注意】合伙企业的成立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三)有合伙人的出资
(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出资违约的责任:
①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未缴足,需补缴,违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出资,一致同意,可除名)
(3)《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
(1)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但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2)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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