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执3245号
广州市宏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康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你们单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3245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72902.5元(暂计)以及执行费994元。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2023年6月28日,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7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宏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江海、广州市康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江海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3年7月9日和19日,本院分别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但因被执行人已搬迁,下落不明,本院做了现场调查笔录并拍照附卷。
2023年7月24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故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被立案受理强制破产清算的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7月25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3)粤01执3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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